【法治医院建设】《民法典》与卫生健康
2023-06-06 16:58:16管理员
《民法典》在卫生健康方面
01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条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条
02
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
03
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、人体组织、人体器官、遗体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、欺骗、利诱其捐献。
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也可以订立遗嘱。
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,该自然人死亡后,其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,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条
04
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。需要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;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,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。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
05
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,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,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。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条
06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
07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
08
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。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,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
09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
10
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
干扰医疗秩序,妨碍医务人员工作、生活,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
来源 | 西安疾病控制